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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敬业中学支部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教育党工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深化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努力提高集体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共上海市敬业中学支部委员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党支部的领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和决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支部作出的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牵头领导要主抓主推,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做到分工不分家。

二、事项范围

须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等重要问题;机构编制调整、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延伸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措施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学校中层、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确定;学校中层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要项目安排: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重点工程项目、资产管理、教育资产处置及置换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年度财政预算申请;财政性投资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项目的审定。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支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教职工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支委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支委会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经支委会研究,按程序作出任免决定。校级后备干部、校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校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支委会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也可以在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采取书面或口头商议等形式进行沟通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支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支委会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支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特殊情况未到会的支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支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支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形成的决定,要明确责任人,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2、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中共上海市敬业中学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备案表》,做到一事一备,将会议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过程、执行情况、成效评估等有关情况填写清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由支部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留存归档。

3、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支委会决策后,由支委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支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支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班子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校支委会根据区教育党工委的要求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校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2、支部纪检委员应按照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3、支委会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4、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必要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支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本实施办法自支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市敬业中学支部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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