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党组织将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其中包括党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教工团代表、教职工一线二线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
(三)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而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应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和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中共上海市敬业中学支部委员会
20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