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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1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综合素质信息的录入和使用工作,保障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坚持以下的指导思想:

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导处、德育室、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教导处主任、德育室主任负责,教务处、团委协助。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信息审核、公示、录入、审核、修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教导处、德育室、团委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领导小组的分工安排,统一协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规定时间节点及时收集、审核学生各项综合素质评价数据,提交录入并做好校对、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主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规划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七条 学校深入系统地分析、利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组织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形成学生发展特色指标评价体系。

第八条 所有由学校录入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必须在校内公示。学校拟录入的信息经学校审核或评定后需在校内公示(一般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纪实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签字,再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字以及学校盖章后存档。

在公示期内,学校接受本校家长和学生对相关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质询与投诉,若查实信息有误,学校及时更正并重新审核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信息录入专员,负责将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统一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综合素质评价与录入

第一节  典型事例与自我介绍

第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生涯发展,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典型事例”与“自我介绍”:

(一)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指导学生按时、客观、真实地记录学习和成长经历。

(二)指导学生在每学期末整理、遴选用于撰写自我介绍的材料,完成典型事例的录入。

(三)在高中毕业前遴选高中三年积累的典型事例,撰写和录入自我介绍。

第十一条     除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外的区级和校级各类比赛或活动项目名次或等第,以及各类奖励或证书均可填写在“自我介绍”中。

第二节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第十二条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包括行为品行、军事训练、农村社会实践、国防、民防活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党团活动,以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及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其中,党团活动主要指学生参加党课学习班、高中生党校培训,以及市、区、校共青团活动。

第十三条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的评价与录入由德育室和团委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为品行由班主任主持评定。

第十五条     德育室和团委负责制订学生军事训练、农村社会实践、国防、民防活动团活动以及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活动计划,通过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组织和指导,有序组织学生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科学、合理。学校结合学生实际需求,系统梳理社会实践资源,主动对接社区、社会机构为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提供平台,建立学生社会实践的双向签约制度。

第十七条     军事训练、农村社会实践、国防、民防活动以及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活动结束后,德育室和团委及时记录学生参加活动的情况,对学生的活动进行鉴定或评价,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学生参加党团活动的情况,在每学期末,由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出1-2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党团活动进行录入。

第十八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每学期末进行录入。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情况和是否有犯罪记录以学期为单位在规定填报期内由德育室统一录入。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其处分。

第三节  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主要包括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和除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体育、艺术和科技活动外的其他所有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的评价与录入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的学业成绩由相关教师进行评定。每学期末,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本学期基础型课程学期成绩、学生修习的拓展型课程科目及其相的总学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业成绩,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完成数据导入。

第二十三条 研究型课程内容主要记录学生高中期间参与的研究性学习活动经历、包括学校开设的研究型课程及课内参与的课题或项目,也包括在学校研究型课程之外参与各类调查研究课题或实践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研究型课程按照《研究型课程暨学生创客课程》进行录入。

第二十五条 研究型课程以学期为单位在规定时段内进行录入。(限于高一高二年级)

第二十六条 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证书的录入由相关部门协助或负责录入。

第四节  身心、艺术与科技素养

第二十七条 身心、艺术与科技素养主要包括运动经历与水平、艺术实践经历与水平和科技活动经历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 身心、艺术与科技素养的评价与录入由市区级相关体卫艺科处部门负责管理,校体卫艺科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第二十九条 校体卫艺科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活动情况和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活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奖项、专利等信息及时记录、存档,以备与市区级录入的相关信息核查。

其中,学生体质监测数据由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在下一学期第二个月学生“记录确认”开始前完成导入。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研究型课程学习后,学校指导学生遴选相关材料,形成“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并录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研究性课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教科研处主任为主任,各教研组长为成员。

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学生“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对学生提交的“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

其中,学生参与研究型课程之外的各类调查研究课题或实践项目,由学生本人提出中并附课题或项目指导教师(非本校的教师需提供所在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个人签字等)证明,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后认定。

第五节  学校特色指标

 

第三十二条 学校申请“敬业中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特色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在各学期的相关规定时段内,学校依据上述特色指标对学生参与学校特色活动进行评定,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于2018年11月11日印发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4)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

1. 客观记录,真实反映。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2. 内容全面,体现特色。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体现高中学校的办学特色。

3. 注重过程,指导发展。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健康成长。

4. 公开公平,强化监督。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确认制度、信誉等级制度、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

三、记录和评价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党团活动等情况。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主要反映学生各门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学习经历等情况。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艺术活动的经历及表现水平等情况。记录学生课外锻炼情况,强化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主要反映学生的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调查、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四、记录方法与程序

市教委建立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以高中学校为记录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导入、高中学校和社会机构统一录入、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1.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每学期及时填写《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高中学校在信息管理系统内统一录入学生自我介绍、军事训练、农村社会实践、党团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违纪违规情况、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学习经历、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和学校特色指标等内容。学生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信息、国防民防相关项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体育艺术科技活动项目等内容采用客观数据导入的方式记录。

2. 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用于撰写自我介绍的材料。高中毕业前,学生要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介绍,以及遴选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

3. 公示确认。由高中学校统一录入的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及相关实证材料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之前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由上海市学生社会实践信息记录电子平台导入的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信息需先在该电子平台公示。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需要事先确认导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客观信息与数据。

4. 导入系统。学校公示后的信息及基础型课程成绩由高中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客观数据由相关部门确认后统一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每学期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网上确认,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

5.形成档案。学生高中毕业前,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签字,再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字以及高中学校盖章后存档,并供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五、评价结果应用

1.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2.促进普通高中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高中学校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3.作为高校人才选拔的参考。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高校招生中的使用。积极引导在沪招生院校探索和参考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发挥素质教育的价值导向。相关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六、组织管理保障

1.明确组织管理制度。实行市、区、高中学校三级管理制度,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成立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校外联办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科协等部门共同为学生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体育艺术科技活动、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提供支持。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要建立市、区两级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库。区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坚持常态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由高中学校组织实施。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

3.建立信息确认制度。提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各相关社会机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比赛活动项目和荣誉称号等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高中学校、社会机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录入或导入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与数据进行确认。

4.建立信誉等级制度。对综合素质评价涉及的高中学校校长、社会机构等主体,由相关部门评定信誉等级。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等级下调的方式,一年评定一次。下调信誉等级的高中学校校长和社会机构将受到内部通报,连续两年被下调信誉等级的学校校长和社会机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5.建立公示与举报投诉制度。高中学校需要在全校公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都要公示。各高等学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在网上公布。

对公示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学生可以向所在高中学校、区教育局和市教委逐级举报投诉。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发现不实信息可向市教委学生处举报投诉。对高中学校和社会机构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采取下调高中学校校长和社会机构信誉等级等措施给予严肃处理。对学生个人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8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

区:       学校(盖章)       上海市学籍号          身份证号         

1.基本信息和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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