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界定
发布日期: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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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界定
上海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经专家讨论、教育局同意,对“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作如下界定:
1、因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者。
2、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并在本申报学科领域中获区级等第奖及以上者。
3、在申报当年其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等第奖及以上者。
4、申报德育学科者在德育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获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区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申报教育管理的领导,其教育教学管理业绩显著,学校获得区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当年的学校晋升考核排序须名列前茅(前25%内)。
以上条款适用于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上一年度未通过当年继续申报者。
黄浦区教育局
二OO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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