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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中学关于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

体罚学生是以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教师体罚学生,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违反《敬业中学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学校特制订《敬业中学关于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实施意见》,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校教师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主要表现。

1、教职工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

2、课余课外罚学生站立,罚学生大量机械地抄写作业、罚跑、罚劳动,随意停学生的课。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人格。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三条行为。

5、其他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

二、学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管理。

1、由教导处(德育)牵头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协同管理。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无法安心上学,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经调查属实的。

三、学校对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相关处理意见。

学校对违纪人员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意见:

1、情节较轻的,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点名批评。

2、情节较重的,扣除当事人当月部分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当事人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先进的评选。      

3、情节严重的,在第二条处理的基础上,当事人还要承担受罚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给予当事人学校相应的行政处分,报教育局备案。如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敬业中学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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