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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22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42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469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 (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注销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制)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五条(入学)

    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六条(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为取得学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七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籍号管理,学生学籍号由全国学籍号和本市学籍号组成。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编制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本市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主号及副号。

第八条(考勤)

    学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第三章  学籍转学变动

第九条 (转学申请)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

(二)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条(转学程序)

    学生及家长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及转学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学。转入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并由学校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同意后由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转学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各5个工作日办理。

    学期中途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第十二条 (国际课程班转学)

    本市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要求)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同步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生的电子学籍建立或转移。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第四章 学籍常规变动

 第十四条(升级)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语文、数学科目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

第十五条(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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