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运动队建设,发展展学校体育事业,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升学生运动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个性特长的发展,根据学校已有体育传统项目专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分管体卫艺科工作的校长主管,体卫艺科分管主任及体育教研组负责实施。
第三条 需要建立运动队的体育项目由学校根据下列因素决定:
(一)学校的体育传统和发展需要;
(二)体育学科的特点和学校体育教师的专业特长;
(三)学生的运动基础。
其中,学校传统项目游泳、乒乓、篮球、围棋等项目建立常规运动队。
学校也可以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临时运动队。
第四条 每位体育教师原则上都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承担一支运动队的教练员工作,并应当积极承担临时运动队的教练员工作。
运动队也可以由具有相应体育专长的非体育教师担任教练员工作。
第五条 运动队的运动员以学生自愿报名、教师选拔推荐和传统项目特招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传统项目特招进校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项目的运动队。
第六条 运动队组建后,体育组应当将各运动队的运动员名单进行汇总,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运动队的教练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参与运动队的组建
(二)制订运动队的训练、比赛计划。
(三)组织运动队的训练与比赛,提高远动员的运动和竞赛能力。
(四)关心运动员的思想、学习、生活与行为规范,培养运动员的集体主义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和勇敢、顽强、进取的精神,督促运动员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上的困难。
(五)对远动员的训练、比赛等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六)开展教练员工作研究,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提高教练员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七)做好运动队工作的建档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常规运动队应当有固定的训练时间和次数。其中,游泳、乒乓、篮球、围棋等项目每周固定训练时间。
临时运动队的训练时间和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运动队的训练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科学的训练方法,坚持常年训练和集中训练相结合,切实提高训练的有效性。
运动队每次训练都应当有考勤、有管理、有记录
第十条 教练员应当带领运动队积极参加区、市、国家组织的各类比赛,比赛中应当赛出成绩,赛出学校精神。
第十一条 体育组或教练员接到区、市、国家组织的各类比赛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报告分管校长,并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参加比赛的工作方案报分管校长审核。
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保证工作方案的落实。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运动队的训练、比赛及相关活动,自觉接受教练员的指导与管理。
运动员因为参加训练或比赛而不能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的,由教练员负责向教导处、德育处、班主任出示三联单请假条。
第十三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当支持运动队的工作,支持和鼓励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协助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帮助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因参加运动队训练和比赛而耽误相关学科学习的运动员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为运动队的训练、比赛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质、交通等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拨付的传统体育项目等专项经费,学校严格按照其使用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通过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练员的训练和比赛等工作发放津贴或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体育组加强对各运动队训练、比赛等情况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与解决。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训练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未尽事宜,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