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科技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科技教育工作,提高科技教育工作的质量,培养学生的科学素质,根据《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科技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技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科技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不科学素质,传承和弘扬学校的科技特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教育的领导,由一位校级领导分管科技教育,并把科技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予以落实。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足科技类基础型课程,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需要开好科技类拓展型课程,并组织学生开展科技类研究型课程学习,通过科技类课程的建设和实施,保证科技教育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学校组织和支持教师深入开展科技教育的教研和科研活动,努力开发科技教育的资源,不断扩展科技教育的内容,深化其内涵,丰富其形式,优化其环境。
第六条 学校发动学生组织科技类社团及实验室,并配备科技总辅导员,支持和指导学校科技活动的积极开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条 学校通过下列措施加强科技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一)选拔具有良好科技素养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科技总辅导员
(二)动员全校教师和有某方面专长的其他教职工参加科技工作小组;
(三)聘请有科技教育育能力的学生家长担任兼职科技辅导员;
(四)邀请科技教育专家、学者来校作专题讲座或专项辅导;
(五)加强对科技辅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实施科技辅导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坚持把发挥传统优势和培育生长点相结合,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优势和个性特长,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学校科技特色课程和科技特色项目的建设,传承和发展学校的科技特色,提升学生的科学素质,促进学生科技方面个性特长的发展。
第九条 学校组织科技创意节等校园科技活动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比赛,为学生展示科学素质和科技成果提供有效平台。
第十条 学校加强常规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实验室的建设,发掘和动员各种科技资源,用足用好科技经费,为科技教育提供物质和经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