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高艺术教育工作的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审美情趣和欣赏能力,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艺术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治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深厚的民族情感,激发想象力和创新意识,传承和弘扬学校的艺术特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艺术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重视艺术教育工作,构建艺术教育管理网络。做到有校级领导分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校中层干部具体负责艺术教育工作,将艺术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之中。
(二)成立艺术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艺术教育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艺术教育工作,解决实施艺术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要求配备专用教室,配备现代化信息技术设备以及音乐、美术教学器材订制并用好艺教音像材料。
(四)每年有艺教活动经费投入,添置演出服装、艺教设备,维修保养艺教器材。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落实艺术课程计划:
(一)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艺术类必修课程,学校音乐美术开课率达到100%。结合学校实际开设合唱、舞等艺术类选修课程。
(二)艺术学科的教学质量逐年提高,坚持艺术教育基本常规,对学生的成绩考核科学、规范,课堂教学效果显著。
第五条 明确艺术教师工作职责:
(一)选拔具有良好艺术素养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艺术辅导员。
(二)音乐、美术、舞蹈等专职教师负责艺术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每人负贵指导一个团队,力争出成绩。
(三)重视艺术教师的进修修、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艺术教师进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则,将创新艺术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的范畴。
第六条 落实艺术教育的教研活动:
(一)积极参加市、区教研室组织的各种艺术学科培训活动、研讨活动,参与开设区级及区级以上的研讨课,示范课。
(二)定期开展学校教研活动,每次活动突出一个主题,解决一个问题。活动做到有布置、有记录、有评价。
第七条 丰富校园艺术生活:
(一)学校积极开展艺术课外活动,成立艺术团队或兴趣小组,艺术课外活动落实,做到有计划、有时间、有措施、有师资、有制度。
(二)艺术活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每学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艺术活动一一校园艺术节,学生参与达到100%,丰富校园艺术生活。
(三)坚持学校特色的“四名教育”,推动高雅艺术进课堂;发展学校的合唱、舞蹈等艺术特色,积极培育新的生长点,传承和发展学校的特色文化。
(四)组织、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类艺术竞赛活动,组织、鼓励、支持教师组织学生参加艺术竞赛活动和为学生提供指导。每学年组织艺术团团队参加区级以上艺术竞赛活动,展示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
第八条 学校建立艺术工作激励机制:
(一)学校对参加艺术竞赛活动获得集体奖、个人奖的教师和学生进行表彰,并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制度予以奖励。
(二)教师课外组织、指导艺术活动和进行艺术宣传的工作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方案计入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