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教学科研
敬业中学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为规范学校教学行为,促进学校课程的有效实施,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中小学基础型课程课堂教学的若干意见》和学校课程管理制度,制定本条例。

全校性教学工作和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的教学工作适用本条例,学校教学工作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着力提高学生的各方面素质,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既要准确传授知识,又要关注学生学习过程;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减轻学习负担,既要拓展学生视野,又要培养学生的情感,提高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学有兴趣、学有特长、学有发展”,将学生培养成为体现学校特色的的有理想、有修养、有爱心的文化人,培养他们“敬业乐群、和谐发展”的品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严、实、活、尖”等优良教风和传统,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文化自觉和一专多能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教学管理体制

    教导处是校长室领导下的负责教学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检查、指导全校的教学工作,教研组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组的教学实施工作,备课组在教导处的领导和教研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组的教学实施工作,任课教师在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教学工作。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和任课教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质量负责。年级组协助教导处负责本组的教学协调工作,班主任在年级组指导下负责本班级的教学协调工作。

第三章      学校及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教导处负责按学期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制订应当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完成。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经校长室审核批准后,由教导处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计划应当遵循上海市学年中小学课程计划和学校课程计划的要求,教研组在制订教研组工作计划时,应当按照学校教学工作的要求安排相应的教学工作计划。

    学校和教研组的教学工作计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学期结束时,教务处和教研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对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总结经验,查找原因,提出下学期教学工作的思路与措施。

第四章  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教学工作

第一节  学期教学计划

学期教学计划由备课组统一制订,不设备课组的学科/年级,由任课教师制订。

基础型课程和学科类限定拓展课程的学期教学计划应当依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上海市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和学生实际,确定学期教学目标,选择为达成目标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并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测验安排等内容。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学科还应当同时制订学生实验计划。

自主拓展课程的教学计划以课程方案的形式制订。课程方案应当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对象、课程背景、课程目标、课程纲要、课程安排、课程策略、课程评价、课程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基础型课程和学科类限定拓展课程的学期教学计划应当在开学后一周内制订完成,经教研组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

自主拓展课程的课程方案应当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提交教务处。

第二节  课时教学设计

  课时教学设计由任课教师本人制订,以课时教案形式呈现。严禁无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集体备课教案上课。

课时教学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板书设计、作业布置、讲评或评价等内容,以及必要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准备。

教龄未满五年的教师应有详细的教学过程设计。

课时教学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保持与学期教学计划的基本一致;

(二)体现课程标准或课程方案对教学的要求和教材的基本内容,体现学科知识的结构化;

(三)合乎学生的认知结构和认知规律,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需要;

(四)按照“抓住主线、突出重点、分散难点、安排有序”和“化难为易、化繁为简”的要求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处理,教学各环节、各步骤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有机统一

(五)着眼于增强学生的学习体验,拓展学习视野,培养学习能力,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有机统一;

(六)教学目标的表述准确、简明、具体、可操作,并配之以课堂练习或课后作业进行检测;

(七)使用规范语言、规范字和规范格式。

设备课组的学科/年级,课时教学设计应当以备课组集体备课为基础,同类型班级在保持统一的教学目标、统一的教学进度、统一的基本例题和基本作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特长,实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教学设计应当比授课时间至少提前三天完成。

第三节  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教学基本秩序,做到:

(一)严格按课表上课,不擅自加课、放课、调课;

(二)按时上课下课,预备铃响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三)不把手机等非教学用品带进课堂;

(四)按要求执行教学礼仪;

(五)坚守教学岗位,不擅离职守,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没有特殊情况不坐着上课,杜绝由于教师原因影响教学的情况发生;

(六)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教态自然、和蔼,营造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不把消极情绪带进课堂;

(七)加强课堂管理,方法适当,不擅自取消学生上课的权利,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必须事先加强教育,并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做好眼保健操的管理。

二、课堂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应当体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教学内容精炼、准确、重点突出,不出现知识性错误,不似是而非,不讲与教学无关的问题;

(二)教学语言生动,声音响亮,富有条理,除英语及其他有特殊语言要求的以外,坚持用普通话教学;

(三)教学板书工整、有条理,使用规范字,教学示范规范、正确;

(四)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教具及多媒体设备,教学手段、方法的应用符合教学内容的要求和学生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实现教学目标,不片面追求形式;

(五)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积极调动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不吝啬表扬,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让不同层面的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所发展与提高

(六)认真对待学生在课堂上的每一个问题,努力实现预设性与生成性的有机统一;

(七)重视学生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四节  作业与测验

教师应当加强作业的计划性,通过作业的设计、布置、收缴、批改、讲评和订正培养学生的学习需要和良好的学习态度与习惯。

教师应当精心设计和布置学生作业,作业应当与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相一致,难易适度,题量适当,不出偏题怪题,不搞题海战术,不得向学生摊派习题等学习资料。

提倡教师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和布置差别化作业。

提倡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发展的需要,设计和布置具有探究性、开放性、体验性和合作式等内容、形式多样化的作业。

向学生布置的作业教师要事先做过,理科应当有简单过程和结果。文科应当有思考记录。

教师布置作业的要求应当明确,每一学科都应当有统一的作业规范要求。

作业布置后,教师应当及时收缴作业。教师应当加强作业收缴的管理,杜绝无故缺交作业现象。遇有未交作业的学生,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属于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应当指导、帮助其解决困难后补交;属于无故不完成或无故缺交的,应当批评教育,限时完成和补交。

收缴作业后,教师应当及时、亲自、认真批改作业,不得误批、漏批。对于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详批,必要时应当进行面批。作业批改应当按照学科要求使用统一批改符号、格式,字迹力求工整,并标注批改日期和必要的评价。作业批改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做好学生作业情况登记。

作业批改完成后,教师应当及时进行作业讲评。作业讲评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重点难点和学生的闪光点,详略得当,注重方法的指导,具有启发性,杜绝采用单纯报答案的方式进行讲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辅之以变式训练。

作业讲评时应当对学生有订正的要求。教师应当及时检查和反馈学生作业订正的情况。

教师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平时测验,控制测验的次数,提高测验的质量,原则上不得原封不动地使用外来试卷。

平时测验由备课组或任课教师组织,以年级为单位统一实施,原则上应随堂进行。测验结束必须及时批改和讲评,并作好成绩登记。

第五节  辅导

教师应当主动关心学习困难学生的思想和学习状况,经常分析困难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作好记录。

  教师应当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辅导,坚持多表扬、多鼓励、多帮助,不嘲笑,不讽刺,不辱骂。

第六节  考试与考查

课程内容教学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水平进行评价。其中,课程标准、课程方案或学校规定应当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的,必须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采用考试方式或考查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水平进行评价的,考试命题的范围、题型或考查的方式等由备课组或不设备课组的任课教师确定。命题的范围、题型或考查的方式等应当与平时教学相一致,并符合课程标准或课程方案的要求。

考试、考查前任课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较为系统的知识复习,应注重复习的效率,培养学生独立整理知识的习惯,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

学校的期中、期末和质量监控考试由教导处统一组织实施。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导处按照其要求组织实施。

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查,由备课组或任课教师组织实施。

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原则上由备课组长、不设备课组的任课教师进行交叉命题,或由教研组长推荐、经教导处指定非本考试年级的教师担任命题人。

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应当将试题、参考答案交由教研组长审核(教研组长本人命题的除外,下同),并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和命题格式将通过教研组长审核的试题、参考答案和提交教导处。

命题人和教研组长共同对命题的质量负责,确保试题及其参考答案不出现任何差错,试题的题量、难度、区分度等应当能够客观反映教和学的基本情况,并努力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以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功能、激励功能、反馈功能和教学延续功能,为以后的教学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考场、考试时间和考务人员。与考试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按照教导处的安排认真参加考试工作,并严格执行考务工作要求。

考试结束后,由备课组统一组织阅卷,不设备课组的学科/年级,由任课教师本人阅卷。

阅卷结束应当按照教导处规定的时间向教导处提交学生考试成绩。

 非学校统一组织考试的学科和课程,应当采用随堂考的形式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完成考试、考查或评价,并按照教导处规定的时间向教导处提交学生考试、考查或评价成绩。

第七节  教学质量分析

每次考试阅卷结束后,备课组及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进行质量分析,填写质量分析表并按照教导处规定的时间提交给教导处,同时,对学生进行试卷讲评,组织学生进行试卷分析。

质量分析表提交后,教研组长应当对质量分析表进行审阅、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备课组或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并对今后的教学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

教导处应当及时召开教研组长会议,通报考试情况,听取各教研组长对本教研组的教学质量分析,提出今后教学工作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应当采取的管理与教学措施。

对于通过考试发现有存在明显异常的学科、年级或班级,应当会同教研组长、备课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深入的调研,寻找原因和对策。

考试结束后,学校应当召开全校或年级的质量分析会,通报考试情况,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八节  学习评价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评价,以充分发挥学习评价的诊断、导向和激励功能。对学生的学习评价应当贯彻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态度评价与学力评价、水平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统一性评价与差别化评价、教师评价与多元评价相统一的原则。

学生的学习评价,以成绩表示。

学生基础型课程成绩主要采用分数形式,自主拓展课程的成绩主要采用等第形式。

学生基础型课程的学年成绩由第一学期成绩和第二学期成绩组成,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考查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组成。其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学科的学生成绩中应当包括有学生实验的成绩。

学生的平时成绩中应当有一定的比重反映其平时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

学生基础型课程的学年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

拓展课程的终结性评价可以采用考查、提交作品、撰写学习体会、课堂展示等形式来评定成绩。

学生学习态度的评价应当以平时的过程记录为基础,可以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任课教师评价等多元评价方式来形成。

第五章  教学工作保障

学校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例会,通报和交流教学工作动态与情况,安排教学工作,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有关理论、政策、经验,提升教研组长指导教学的能力。

校加强对备课组长的培养和培训,发挥备课组长在学科/年级教学质量把关中的作用。

学校组织校本培训,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指导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组织和指导备课组开展备课活动,督促和落实教师参加市、区各类进修活动,并采用带教、组织学术团体、组织教学论坛和经验交流等形式,提升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业务素养。

学校提倡教师进行教学反思,组织、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专题研究、课题研究和教学改革试验,推动教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合理编制课程表,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加强对学生学习常规的检查与评价,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学校采用座谈会、家长会、问卷调查等有效方式,听取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及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学校和教师的教学工作。

 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开展评定学生奖学金、学生评优表彰、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校完善教学设施和设备,积极开展教学资源库建设,大力开发和充分利用校内与校外、有形与无形,实物与网络等各种教学资源,保证教学工作的需要。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教学质量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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