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任课教师的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教学水平和工作质量,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学校章程和《教学工作条例》,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继承和发扬“严、实、活、尖”的优良教风,热爱、关心、尊重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教学,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认真钻研课程标准,研究教材,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关心和引导学生的成长,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与学习习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安全,不讽刺不辱骂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单纯以学生成绩评价学生。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深入了解学生的认知结构,研究学生的学习规律,加强教学的针对性,让教学不断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时参加市、区、校的每一次业务培训、教学研修等活动,应当按时参加每一次教研组活动和每一次备课组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认真完成培训、研修、教研和备课等任务。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当加强教学的计划性,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学期教学计划的制订,合理安排学期教学进度,合理安排测验、实验等教学活动。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提前、认真完成课时教学设计。课时教学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板书设计、作业布置、讲评或评价等内容,以及必要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准备。
课时教学设计应当符合《教学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教龄未满五年的教师应有详细的教学过程设计。
课时教学设计应当以课时教案形式呈现。严禁无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集体备课教案上课。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课表按时、认真上好每一节课。
上课时,任课教师应当积极调动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准确传授知识,增强学生体验,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能力,努力实现三维目标的统一。
上课时,任课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课堂教学规范,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切实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当精心设计和布置学生作业,难易适度,题量适当,内容和形式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发展需要,不出偏题怪题,不搞题海战术,不向学生摊派学习资料。
任课教师应当加强作业收缴的管理,收缴作业后应当及时、认真、规范批改作业,并及时、有效地进行作业讲评。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主动关心学习困难学生的思想和学习状况,加强学习辅导,促进学习进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采用考试、考查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学习评价,充分发挥学习评价的诊断、导向和激励功能。
对学生的学习评价应当贯彻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态度评价与学力评价、水平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统一性评价与差别化评价、教师评价与多元评价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担任考试、考查命题工作的任课教师应当对命题的质量负责,命题的范围、题型或考查的方式等应当与平时教学相一致,并符合课程标准或课程方案的要求,确保试题及其参考答案不出现任何差错,试题的题量、难度、区分度等应当能够客观反映教和学的基本情况,并努力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考试或考查命题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和双向细目表。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考试和阅卷工作的要求,按时、认真、规范做好考试和阅卷工作。
阅卷完成后应当依据考试数据认真进行质量分析,制订改进教学的措施,确定重点关注学生的名单,并及时填写和提交质量分析表。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的建设和实施,鼓励、组织并辅导学生参加市、区、校组织的学科竞赛和学科类主题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的个性和特长。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努力开发教学资源,不断积累教学经验,积极参加专题研究、课题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开设公开课,参加听课评课活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及时形成教学经验。